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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流电源系统技术监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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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检修监督项目、手段及要求 来源:www.tede.cn

  第三十一条 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加强对直流电源系统的检修监督管理工作,在认真做好设备缺陷检查和诊断工作的基础上,做到应修必修,修必修好。

  第三十二条 按有关规章制度要求定期开展直流电源系统的技术分析和设备状态评估。对频发性故障和缺陷要制定预防措施和检修方案,尚未消除的直流电源系统缺陷,应纳入月度或季度检修计划,落实责任限期消缺。

  第三十三条 直流电源设备的检修工作应按照《直流电源系统设备检修规范》制订检修安全技术措施,加强检修前的设备和回路检查以及检修过程中工艺、质量的控制。特别防止检修工作造成运行设备的直流电源消失,直流电压值等指标超出允许范围,直流回路短路、接地等故障发生而影响安全运行。

  第三十四条 对运行中的蓄电池组应根据巡检、测量所获得的状态信息和运行状况,定期进行均衡充电或核对性放电,使其保持在满容量的完好状态。

  第三十五条 当运行中的蓄电池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及时进行均衡充电:

  (一)被确定为欠充的蓄电池组;

  (二)蓄电池放电后未能及时充电的蓄电池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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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交流电源中断或充电装置发生故障使蓄电池组放出近一半容量,未及时充电的蓄电池组;

  (四)运行中因故停运时间长达两个月及以上的蓄电池组;

  (五)单体电池端电压偏差超过允许值的电池数量达总电池数量的3%~5%电的蓄电池组。

  第三十六条 蓄电池组的核对性充放电周期应执行规程的规定,各类蓄电池的核对性充放电周期如下:

  固定防酸隔爆式蓄电池:

  新安装或大修中更换电解液的防酸蓄电池组,运行第一年,宜每6个月进行一次核对性放电;运行一年后的防酸蓄电池组,(1~2)年进行一次核对性放电。

  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

  安装或大修后应进行全核对性放电试验。

  投入运行后,2~3年进行一次。运行了六年以后的阀控蓄电池,宜每年进行一次核对性充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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