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直流电源系统设备选型要选择技术先进、性能稳定、可靠性高、符合环保和节能要求、型式试验合格且报告在有效期内的定型产品。
第十条 直流电源系统新产品入网试运行必须履行审批手续;除已办理入网试运行手续的新产品外,未经鉴定或技术评审的产品不得入网运行;虽经鉴定、技术评审或型式试验合格,但性能不稳定、可靠性差、无法满足运行要求的产品不得选用。
第十一条 直流电源系统的设备配置及元器件选用,应符合《直流电源系统技术标准》和《预防直流电源系统事故措施》要求。 来源:http://tede.cn
第四章 设备监造 来源:http://tede.cn
第十二条 直流电源设备的制造是否需要监造应根据所订购设备的特点、重要性以及制造厂的业绩和信誉程度等因素确定。对于技术和工艺比较成熟,并具有一定使用经验的定型产品可只进行现场到货验收,不参加设备监造。
第十三条 发电厂和220kV及以上变电站的重要直流电源设备在出厂前,宜进行监造或验收,重点对主要的生产工艺环节进行现场监督和抽查,参加充电装置、监控单元、接地选线等功能和控制程序的出厂前检测调试见证等工作。具体的监造项目、内容和方式,应在订货合同中明确。
第十四条 直流电源系统设备内的装置和元器件在安装前,生产厂家应进行严格筛选和试验,并对产品的整体质量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运行单位首次采用的蓄电池、充电装置、监控装置等设备,应向生产厂家索取产品的技术鉴定或技术评审报告或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对蓄电池还应索取充放电曲线和内阻值。
第十六条 生产厂家对直流电源设备内所选的自动空气断路器和熔断器,在安装前应进行安秒特性和动作电流级差配合校验。
第十七条 监造和验收人员应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熟悉直流电源设备的原理、结构、工艺、试验和相关标准,熟悉合同要求及相应的技术文件,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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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出厂试验按相关标准进行,订货合同或协议中明确增加的试验项目应进行,且试验结果应合格。其它型式试验项目、特殊试验项目应提供合格、有效的试验报告。订货合同规定的见证项目,应有验收人员参加。
第十九条 监造工作结束后,监造人员应及时出具监造报告。监造报告应包括设备监造项目、内容、方式、要求和结果,并如实反映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处理的方法和结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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